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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施行,我国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进行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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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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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19:29: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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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月17日从民政部获悉,《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近日公布,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进行统一规定。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有近90万家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当前,我国对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管理有具体规定,社会团体名称立法仍是空白。此次出台的办法首次对社会团体名称作出规范表述,有利于形成社会组织统一的名称管理制度。
办法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办法还对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自然人姓名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此外,近年来,多地实践中陆续出现社会组织将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命名为“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情况,混淆了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引起了公众误解,一定程度上存在风险隐患。为此,办法明确,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便于公众更加清晰识别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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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20: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别气馁呀,你的好运正在披荆斩棘得向你跑过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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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20:3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人可以和生活讨价还价,所以只要活着,就一定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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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20: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路是对的,就不要害怕它是短暂还是遥远,因为你终究会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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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21:3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要一辈子都缩在阴影里,我宁愿去试着享受那刺眼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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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22:48: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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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00: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件事到最后一定会变成一件好事,如果不是,说明还没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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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05: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一个明媚的女子,不倾国,不倾城,却倾其所有去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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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05: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你被贴上什么标签,只有你才能定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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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09: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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